天津市高校馆际互借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
为了充分发挥天津高校图书馆的整体优势和使用效益,实现资源共建、共享。根据 天津高校图书文献信息保障系统 十五 期间投资建设的有关精神,结合本市高校图书馆的现状,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馆际借阅服务对象
考虑到本市各高校图书馆的实际情况,馆际借阅的首期工作将在各校教师、研究生及有特殊需要的本科生范围内试行,待取得经验后再进一步扩大读者范围。
二、馆际借阅服务内容
1 .馆际互阅服务:为天津市各高校的教师、研究生及有特殊需要的本科生提供市内各高校图书馆馆藏资源的互阅服务(包括电子信息资源)。
2 .馆际互借服务:为天津市各高校持有馆际借阅证的读者提供市内各高校图书馆馆藏的外借服务(现阶段,馆际互借只限于各高校图书馆的馆藏,不包括学校内各院、系资料室的藏书)。
3 .为天津市各高校的教师、研究生开办和管理天津市高校图书馆馆际借阅证。
三、馆际互借的服务方式
1 、馆际互阅服务方式:
① 、天津市各高校的教师、研究生可凭天津市高校图书馆馆际借阅证到办理注册手续的高校图书馆阅览馆藏资源。
② 、天津市各高校的教师、研究生及有特殊需要的本科生可凭一次性临时阅览证在当天阅览某一高校图书馆的馆藏资源。
2 、馆际互借服务方式:天津市各高校的教师、研究生可凭天津市高校图书馆馆际借阅证到办理注册手续的高校图书馆外借藏书。
四、馆际借阅服务时间
馆际借阅的服务时间由各高校图书馆根据自身的馆际读者流量和实际接受能力自行制定。
五、馆际借阅证件及读者管理办法
(一)证件管理办法
读者在利用天津市高校图书馆馆际借阅服务之前,要预先以个人名义办理馆际互阅、互借服务证件。该证件的管理办法如下:
1 .天津市高校图书馆馆际借阅证的适用对象为天津市各高等院校的教师、研究生。
2 .天津市各高等院校的馆际借阅证只能以个人名义办理,只限本人使用。天津市各高等院校的教师、研究生可持本人的图书馆借阅证和近期照片向本馆办证处提出申请,由本馆发放馆际借阅证。
3 .馆际借阅证须在对方馆办理注册手续后生效,由对方馆收取押金 200 元及年度服务费 50 元。
4 .馆际借阅证必须加盖 中心 章、本馆章和对方学校馆际互借章才视为有效。
5 .馆际借阅证除具备阅览权限外,还允许借书两册(可借外文图书一册),借期 31 天,可续借一次( 31 天)。中外文期刊可凭证阅览,一律不外借。新书及特殊类型文献的借阅权限按各馆规章制度执行。
6 .馆际借阅证使用期限:自办证期开始,为期一年。期满读者经本校发证部门核准后,可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延续,延期一年需续交年度服务费 50 元。
7 .天津市各高校的教师、研究生和有特殊需要的本科生可向对方馆馆际互借服务部门申请办理一次性临时阅览证。一次性阅览证可由管理中心统一制作,收费标准按 2 元 / 天执行,由提供阅览服务的单位收取。临时阅览证只具备阅览权限,不能外借任何形式的馆藏文献。
8 .证件的挂失、补办,由发证馆按照自身原有的规章制度执行。
9 .证件注销读者因毕业、调离、退休等原因离开所在学校时,持证人应到对方馆借书馆办理注销手续后,才能办理离校手续。如果读者离校后发现遗留问题,一切责任由发证图书馆承担。
(二)读者管理办法
持有馆际借阅证件的读者应当履行以下责任和义务:
1 .读者在利用天津市高校图书馆馆际借阅服务期间,应当遵守对方馆的图书借阅及各项管理规定,不得私拿、撕毁、涂抹对方馆的文献资源,一旦发现违规行为,对方馆和读者所在学校图书馆有权对其做出相应惩罚或处分。
2 .馆际互阅读者到对方馆进行阅览或检索数据库等电子信息资源,应按对方馆的标准交付检索费,享受该校读者的同等待遇。
3 .校内、外读者同时借阅同一种文献时,校内读者拥有优先权。
天津市高校馆际互借服务补充管理办法:
一、原制定的天津市高校馆际互借服务管理办法仍继续实施。
二、为了更好地发挥馆际互借的作用,满足读者短期使用其它院校图书的需要,我馆在原有办理馆际互借证方法的基础上,面向全校师生免费发放天津市 19 所高校馆的馆际互借证 ( 每馆 10 个,东校区和新校区图书馆分别保管每馆的 5 个馆际互借证 ) 。读者可凭馆际互借证和本人的借阅证到所借图书的高校馆借书和阅览。
三、我馆馆际互借证管理规则
1 、借阅方式:读者凭本人的借阅证可到我馆读者服务部(分两个校区:本校区和新校区)免费借取文献中心馆、天津大学馆、南开大学馆、理工大学馆、职业大学馆、城建学院馆、医科大学馆、外语学院馆、体育学院馆、农学院馆、商学院馆、美术学院馆、音乐学院馆、科技大学馆、财经大学馆、工程师范馆、师范大学馆、中医学院馆、民航学院馆等 19 个馆的馆际互借证,馆际互借证可在两校区通借通还。
2 、读者限定:所有教工及在校学生。
3 、馆际互借证流通规则:
(1).每人每次限借一个馆际互借证;
(2).馆际互借证借出时间为: 33 天,不可续借,逾期罚款为 0.5 元 / 天;
(3).读者持借到的馆际互借证可到发证馆借书 3 册,可借的文献类型限制为:中文普通书、外文普通书、中文版本书 ( 即版本图书馆藏书 ) 。
(4).所借图书的流通规则为: 31 天,不可续借,逾期罚款为 0.1 元 / 天。
4 、补办馆际互借证的收费细则:
目前我馆有馆际互借证 190 个,如果读者在使用过程中不甚丢失需补办,将采取以下办法:
1 )、允许读者自己去补办的馆际互借证:如果丢失的是这种证,读者只需按对方馆补办证的收费标准交费即可,本馆不再收费;
2 )、不允许读者自己去补办的馆际互借证:这种证只能由本馆的工作人员去对方馆补办,因此读者需在本馆交纳对方馆补办证的费用,除此外本馆不再收费。
注意事项:
1 )、若用此证所借的图书损坏或丢失,则按借书证所在成员馆的规定进行赔偿。
2 )、读者在还证之前应先把所借图书归还所在馆,在所借图书馆交清欠款等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