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工业大学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保密规定

发布者:柳青发布时间:2022-07-04浏览次数:218

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及工作人员根据服务协议的约定对委托方提供的信息承担以下保密义务:

一、维护委托项目所有者的知识产权,不得非法占有、使用或向他人披露、转让委托项目所有者的技术信息,除委托人或其明确指定的人或机构、法律法规允许的第三方外,服务中心及工作人员不得向任何人泄露委托项目中的技术保密信息。

二、涉及国家秘密的委托项目,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的有关规定处理。

1.涉密项目的相关涉密资料应派专人直接递送至服务中心。完成的知识产权报告由专人来取。

2.涉密项目的委托申请表应在涉密场所填写。

3.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应按照处理相应密级文件的办法,做好涉密项目知识产权服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

4.涉密科研项目知识产权报告一律使用涉密计算机、涉密打印机处理,严禁复印。工作中产生的废纸,应及时使用碎纸机粉碎。

5. 完成的知识产权报告进行保密登记后,方可交给委托单位指派的专人。

6. 严禁无关人员接触涉密项目的委托书、相关涉密资料以及知识产权报告。